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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贯彻执行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院党组织议事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及《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部门、科(室)和所属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和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由党组织委员提出建议,党组织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院长和相关党组织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调研报告、专家评估意见、政策参考、咨询意见以及师生意见建议等应一并送达。

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 不是党组织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不是党组织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依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到学院内设部门、科(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等。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或重大利益关系时,本人须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委员介绍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与会人员充分讨论。

(三)参会委员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

(四)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织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由主持人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并安排会后补充调查研究,寻求主要分歧解决办法。条件成熟的,再列议题予以讨论决定。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决策重要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会议纪要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涉及保密事项及个人隐私事项,可不公开,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决策事项应同时告知学院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决策事项由党组织书记指定副书记或委员负责落实,定期向学院党组织汇报实施进展。学院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决策事项及内容等详细信息,记录要妥善保管,便于存档备查。学校定期对学院党组织贯彻执行会议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6月26日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2022年第5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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