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优化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院党组织议事机制,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各项要求,促进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华电党组〔2021〕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立健全集体领导,紧紧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中的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中的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中的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和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讨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提议人应提供相关的调研报告、专家评估意见、政策参考、咨询意见以及师生意见建议等应一并送达,便于辅助决策。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党组织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人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依据议题可扩大到学院非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内设部门、科(室)、教研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或重大利益关系时,本人须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组织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出议题人员介绍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与会人员充分讨论。
(三)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四)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者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由主持人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并安排会后补充调查研究,寻求主要分歧解决办法。条件成熟的,再列议题予以讨论决定。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重要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在学院网站或通过学院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涉及保密事项及个人隐私事项,可不公开,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党委或有关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决策事项及内容等详细信息,记录要妥善保管,便于存档备查。
第六章 协调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提前沟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组织会议不能互相代替,应加强合作和配合,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学年至少集中在北京校部、保定校区各召开一次联席会,集中研究学院学科、评奖、错位发展等建设发展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6月27日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2022年第5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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