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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基层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支部是党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是领导所在部门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在党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领导和团结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专业或班级设置,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教师党员可编入学生支部。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组织、宣传等委员,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享受本人所在部门教研室主任的同等待遇。为便于工作,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思想政治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

  第六条 凡成立新的支部或撤销原有的支部,必须由所属党委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后决定。

  第七条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参与本部门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勤奋工作,为学校的改革、稳定和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定期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第十三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细则规定的程序,认真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党支部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作为工作的重点。

  第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四有”新人作为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所在党委审查及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所在党委审查及征求党委意见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所在党委审查及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

  支部委员会选举及分工情况,报所在党委、党委组织部备案;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党委、党委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委、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主持。会议议题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当前工作需要确定,并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2.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等。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才有效。支部委员会表决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要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应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报告。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所做出的决议不能修改或推翻。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3.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4.党课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一般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在实施中,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地使用党课教育时间。

  党课教员一般由在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或先进党员担任,也可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校教师兼任。

  党课的内容主要是比较系统地讲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党日活动”也是党课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包括党员向党支部、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党委或党委请示汇报。

  党员向党支部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党支部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群众的意愿等。党员应参加支部定期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在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学期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口头汇报。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一般每季度请示汇报一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 报告工作制度

  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是指党支部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党支部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初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半年来的主要工作和今后半年的工作计划,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讨论通过。

  党支部换届选举时支部委员会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本届委员会工作,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可通过结对帮助、开展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党支部应根据每个党员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每个党员联系1-2名党外群众。党支部要按照学校党委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的帮助、教育和培养工作。支部书记要加强与党外工作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联系,与他们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交知心朋友。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一、两次分析,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有重点地解决突出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生活制度

  党支部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对组织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要有一个中心议题,并在会前通知全体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通过组织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增强团结的目的。

  党支部每学期要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和学院党委的具体安排,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党员学习、参观等,一般至少每月一次。党支部要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部门实际,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纪律、作风教育等。

  党支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增强党风党性锻炼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每两年进行一次。通过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三条 期末总结工作

  党支部应于每学期期末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支部工作总结,总结应在支部大会上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2008年10月制定,2010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