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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院校的职业特点,特制定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尽职尽责,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质量。

  三、教书育人。尊重、爱护和严格要求学生,诲人不倦,教学相长,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在教学和管理中要注意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精心施教,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坚持教学改革,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科学管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树立服务和创新意识,学习教育管理知识,在工作实践中研究和探索科学管理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研究能力,将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应用于社会。

  六、诚实守信。真诚待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恪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七、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互尊互谅,互帮互学,维护学院声誉,共创文明集体。

  八、廉洁奉公。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权、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九、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树立良好形象。

  十、本规范2008年10月制定,2010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