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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行为规范

  为规范科研行为,教育部于2012年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下称《意见)》,2016年发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下称《办法》。我院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教育部出台的《意见》和《办法》,同时遵守华北电力大学在科研项目立项、研究、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结合经管院科研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和大学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补充或强调以下几点,望我院全体研究人员遵照执行。

  1、项目研究需要组成研究团队的,项目申报人必须在征得他人同意后,方可将其列为研究团队成员。申请材料或招投标材料中凡涉及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个人材料,比如他人的论文、著作、获奖、软件著作权、专利、研究报告、职称证书等,必须征得这些材料署名人的同意方可使用。

  2、项目研究需要本院研究生参与的,应当征得该研究生导师的同意。

  3、如某项研究成果是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完成的,他人在使用该成果时,应征得导师和研究生的同意后方可用于项目申请或者招投标等材料中。

  4、我院许多研究项目的成果属于未公开出版或发布的研究报告,他人在使用或者参考这些报告时,应该征得项目负责人的同意,不得私下索要,比如向该导师的研究生私下索要。

  5、不得以他人的名义在电力系统和社会中做有损大学和他人名誉的事情,例如:骗取课题、安排工作、安排讲座、旅游、接送、食宿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科研活动时,要遵守国家和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时刻维护华北电力大学的声誉。

  6、在科研活动中,严禁恶意攻击、诬蔑和诽谤他人。

  7、科研人员应该牢记《办法》中指出的学术不端行为。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8、《办法》中明确指出: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